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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細

出國勞務指南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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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8-01-10
瀏覽次數:
2160
  1、外經公司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的除體檢費和技能考試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如報名費、培訓費、辦理費、簽證費、單程旅費、國內保險費等,目前統稱管理費。外經公司收取管理費的標準不得高於合同中規定的勞務人員基本工資(不含節假日及平時的加班費)總額的12.5% 。
   
   2、有的外經公司與日方組合簽訂的明暗合同中,規定由日方組合付給我外經公司管理費,此項管理費是在研修生的工資或研修津貼中抽取的,因此就計算在外經公司收取勞務人員的管理費中。 
 
   3、赴日本研修生第二年轉為技能實習生以後增加的工資必須如實兌現給實習生。外經公司收取的管理費仍然不得高於實習生工資減去住宿、工作午餐後餘額的12.5%。   
 
 4、中方或外方的仲介公司、中間人必取的費用或酬金,也包括在12.5%的管理費中,不允許外經公司以仲介公司、中間人的名義向勞務人員再加收任何費用。
  
   5、對赴日和新加坡的研修、勞務人員,一年合同期內的,可以一次性收取管理費。一年合同期以上的,從第二年開始應分期收取管理費。  
 
 6、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外派勞務的收費管理,自2000年6月1日開始,各外經公司送審赴日、新加坡陸地勞務人員的《外派勞務出國報批表》時,需同時附上外經公司與外派勞務人員簽訂的合同。 
 
  7、各外經公司在辦理外派勞務業務中,必須嚴格按上述通知收取管理費,對不按規定超收費的單位,一經舉報查實,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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