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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細

?勵公務員辭職創業違背公平

新聞來源:
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08-10/06/content_230852.htm
發布日期:
2008-10-06
瀏覽次數:
1052
昆明市日前通過《昆明市人事局支援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實施細則》,規定今後昆明市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不僅將保留編制、職級三年,保留工資待遇一年,帶薪創業不成還可返回原單位;此外,公務員自願辭職創業者最高可獲奬二十萬元。此舉立即引發社會輿論的議論和強烈反對。

    用政府財政補貼公務員辭職創業,真可謂匪夷所思。人們不禁回想起陝西省咸陽市也曾出台過一系列鼓勵創業的優惠措施,其中包括公務員離崗創業可獲經濟補償,三年內工資照發等。當時也引來各方一片撻伐之聲,質疑此舉是拿納稅人的錢給公務員搞福利。

    按照內地的現行法律規定,企業職工自願辭職,不僅拿不到奬金或保留工資待遇,更遑論經濟補償了。但昆明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卻比企業職工“高貴”,不僅離崗創業可獲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五年基本工資(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之和)的辭職金、保留工資待遇,且自願辭職還可獲二十萬元的高額奬金。而辭職金和奬勵金全由同級財政負擔。

    應當指出,公務員帶着龐大的官場人脈關係下海創業,容易耗費更多的社會資源與公共權力資源,導致權力尋租、官商勾結,破壞市場平等競爭的公平秩序,擠壓其他創業者的發展空間。而離職後仍可享受有關待遇,更是對其他創業者的不公平。公務人員的工資歸根結柢來自於公民的納稅錢,在其脫離崗位後,還可繼續享用公民的納稅錢,這是廣大納稅人所不能接受的。

    同時,該實施細則中提到“離崗創業期滿後,想回原單位工作的,經原單位考核後,根據情況安排工作”更是違反了內地的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一○二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掌握着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其職責就是為公衆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雖然表面上辭職後不再掌握公共資源與公共權力,但長期的公務員身份也讓其擁有其他創業者無法比擬的人脈關係(倘若創業領域與其原工作領域直接相關,這種人脈資源優勢更明顯)。因此,地方政府在鼓勵公務員辭職創業時,不應忽視這些有悖於市場公平競爭、違背法律規定的因素;對公務員的優惠政策不可違背法律,更不能破壞社會公平。

    內地輿論認為,之所以在公務員辭職創業時要給予二十萬元奬勵,完全是政府私自給公務員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是政府使用公權未被監督之過。公權本是為人民服務的,但如今卻為自己服務以及為少數利益集團服務。雖說昆明市人事局制定此舉的初衷可能是為緩解冗員、打破公務員的鐵飯碗,但如此人為製造社會不公,絕非長久之策。

    建設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公務員決不可亂用公權,更不可用公權抬高自己,將自己凌駕於人民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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