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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姐:公職法不應低於勞工法基準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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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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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本報訊】議員關翠杏表示:勞工法和公職法雖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法律,但新勞工法規定,除6種特定情況外,員工為公司服務超過兩年,則被視為不具確定期限的合同,故公職法條文不應低於勞工法的最低標準。就此,她促請政府應適時調整公務人員多種不同的聘用制度,尤其是每年續約的合同制度應有機統合,穩定公務人員隊伍。

 
 對於非實位公務人員每年面對合約或合同屆滿可能不獲續期憂慮,關翠杏指出:勞工法和公職法律制度雖然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法律,但在明年
11實行的新勞動關係法規定,除6種特定情況可使用具期限合同外,當勞動關係完成試工期後,勞動合同基本屬「不具期限的長期合同」;而且,新勞工法還明確規定,員工為公司服務超過兩年,則被視為不具確定期限的合同。


  她稱,勞工法的核心內容是法定的最低標準,而此法律是經過澳門政府提案及立法會通過,故是全澳門勞動關係的最低準則,因而任何勞動合同只可超越,但不能低於此準則。特區政府要求全澳僱主履行的義務,自己豈可不予執行?

 
 調整聘用制度穩定公僕隊伍


  相對而言,目前的公務員隊伍,約有11,000多人是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等方式聘用的,大多數要每年簽約。年年簽約制度對員工造成的無形威脅,實際上亦容易讓不良管理人員濫用,造成公務人員在為市民提供服務時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以保飯碗為主要目標的心理,在這種狀態下,不利於提高服務質素。


  就此,關翠杏認為,政府應適時調整公務員多種不同的聘用制度,尤其是每年續約的合同制度如何有機統合,以穩定公務人員隊伍。此外,政府管理公職制度的人員亦要探討勞工法對公職法的影響。
 


  另外,對於社保的養老金已調低到60歲可以按比例領取,大批介乎這個年齡的公務員卻被排除在門外。關翠杏期望政府適時調整相關法律制度,認清不同法律一環扣一環的關係,並一籃子作出檢討,避免發生不公平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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