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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細

優先聘用本地僱員原則

新聞來源:
市民日報
發布日期:
2011-02-15
瀏覽次數:
1905

  為了繼續推動澳門經濟穩定地發展,以及回應澳門勞動力不足的問題,政府制訂了《聘用外地僱員法》。同時為了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政府亦制訂了優先聘用本地僱員的政策。
  《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僱主聘用外地僱員只屬於補充及臨時性質,只有在沒有合適的本地僱員或合適的本地僱員不足時,才可以同等的成本及效率條件臨時補充勞動力。

  該法律亦訂定了一個優先原則,就是聘用外地僱員須確保本地僱員優先就業,包括聘用優先及持續就業優先。

  為了確保聘用外地僱員須遵守的補充原則和優先原則,第13/2010號行政法規《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規定,可以在聘用外地僱員的許可內,按具體情況設定條件或負擔,包括遵守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保證及人力資源辦公室認為合理及適當的其他條件或負擔。

  對於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是在考慮多方面因素後訂定的,包括考慮給予聘用許可時的市場需要、經濟環境和產業增長趨勢,以及僱主當時已聘用及承諾聘用的本地僱員數量。

  如果基於勞動關係終止(例如某位本地僱員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不續約而請辭)而導致未能確保上述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則須自未能符合最低數量之日起計15日內採取措施,以便補足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當僱主在採取措施後(例如展開招聘)仍未能在期間內實際補足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則須於這15日的期間屆滿後的5日內,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延期申請,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作出決定。如果僱主不遵守上述關於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保證的規定,例如沒有遵守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或在上述15日期間內採取措施的義務,又或者沒有在上述5日期間內申請延期,可導致有關聘用外地僱員的許可被全部或部分廢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第13 2010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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