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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細

修改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最低工資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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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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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5

  根據第七/二0一五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的規定,最低工資金額須每年檢討,並可按經濟發展狀況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一八年開展關於最低工資金額的檢討工作,經檢視有關法律的實施情況,並考慮到本澳的經濟發展狀況,有需要調整最低工資金額。今年六月六日,第一一/二0一九號法律《修改第七/二0一五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已於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於今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最低工資金額

  經諮詢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的意見,並綜合分析本澳門經濟狀況、受惠僱員人數,以及企業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金額調升如下:按小時計算報酬的僱員,每小時澳門幣三十二元;按日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日澳門幣二百五十六元;按月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月澳門幣六千六百五十六元。另一方面,按日計算報酬的金額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的上限計算,如正常工作時間超出此限,須以每小時澳門幣三十二元計算有關報酬。

  最低工資適用範圍

  有關最低工資的適用對象為物業管理業務中的清潔及保安僱員,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於以下勞動關係:

  (一)物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清潔公司等向他人提供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產的清潔及保安服務,而與相關工種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房地產所有人(如業主)為對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的共同部分進行清潔及保安工作,而與相關工種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此外,不論僱員的職稱為何,從事下列任一類型的工作,均會視為從事清潔或保安工作:

  (一)使用清潔設備、工具或清潔劑進行打掃、清洗或同類工作;

  (二)看管、保護動產及不動產的工作;

  (三)看守並管制個人在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產進出、逗留及通行的工作。

  處罰制度

  如合同中訂定的報酬金額不符合最低工資的規定,有關合同條款視為不存在,並須按法律的規定支付有關報酬。對於沒有支付法定最低工資的僱主,最高可科罰金五萬元,而有關罰金是按每一涉及的僱員計算,如涉及兩名僱員,最高可科罰金十萬元,如此類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五號法律及第一一/二0一九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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