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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細

各種因公護照宜適用的範圍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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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8-01-10
瀏覽次數:
11706
 
    在國內,因公務出境的中國公民持用的護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頒發;因私事出境的中國公民持用的護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頒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簽發,具體負責簽發護照的機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因公護照適用於
 
1) 政府外派從事經濟、技術、文教、衛生等援助專案;
   
2)
國有企業單位從事經濟、貿易活動;
   
3)
參加各類國際會議及中外學術團體、教育機構出訪;
   
4)
根據協定、合作外派留學、進修、做訪問學者及任教;
   
5)
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因本企業事務出訪;
   
6)
承包國外工程和外派勞務;
   
7)
民間組織出訪;
   
8)
新聞機構出訪;
   
9)
出國演出或舉辦展覽;
   
10)
參加體育比賽;
   
11)
民航機組、國際列車和國際郵件押運;
   
12)
政府或國有企業常駐國外機構等。

    因私護照則適用於出國定居、出境探親訪友、繼承財產、自費留學、就業和旅遊等。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出訪形式和內容越來越廣泛,有時因公、因私界限未必涇渭分明。

    
 
    此外,公安部門為方便中國公民出國旅遊,還簽發了一種特殊因私護照,俗稱“旅遊護照”。該護照有效期一年,只可供使用一次,且只能隨旅遊團體一同出境。
 

    在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以及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受理申請並頒發護照事宜。頒發護照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拒絕發給護照,並對已經發出的護照,有權宣佈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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