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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細

暑期工

新聞來源:
澳門日報
發布日期:
2012-07-02
瀏覽次數:
6132

          踏入七月暑假,不少學生已計劃如何度過這悠長假期,當中,有些較年長的學生會找暑期工,既可賺點零用錢,又可吸收工作經驗;年輕人有活力、有衝勁,一些公司、企業亦樂於聘請暑期工,以增加旅遊旺季的人手。

          然而,不論學生或僱主,在尋找或聘請暑期工時均應留意有關法律的規定。

          青少年工作的規定

          僱主聘請員工時,首先須注意他們的年齡。根據第七  ○○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僱主祇能聘請十六歲以上的員工,如果聘用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工作,必須事先得到勞工事務局批准。不過法律亦有例外的規定,就是十四至十六歲的學生可在暑假期間工作,毋須經勞工事務局批准。

          法律規定,僱主聘請未成年(未滿十八歲)員工時必須具備以下文件,包括:一、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許可。二、由醫生發出具執行有關職務的身心能力的書面證明(俗稱醫生紙),取得醫生證明的費用沒有明確規定由僱主支付,一般多是由未成年員工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有關合同範本可在勞工事務局網頁下載),如員工已年滿十六歲,可自行與僱主簽署,如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就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與僱主簽署。

          工作時間的限制

         澳門是一個國際旅遊城市,不少行業也需要員工二十四小時輪班工作,例如娛樂事業、保安行業等,如果員工未滿十八歲,根據法律規定,不可安排他們在晚上工作(時間是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亦不可要他們超時工作(加班)。

         工作性質的限制

         暑期工是短期工作,一般不要求專業技術及高等學歷,僱主可能會安排他們從事一些簡單的工作,但有些工作是禁止安排未成年員工從事的,例如家務工作。

          此外,法律規定僱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員工在未滿十八歲人士禁止進入的場所內工作,例如蒸汽浴室或按摩場所。為了避免未成年員工從事的工作或工作地點可能影響他們的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根據第三四四  ○○八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未成年人士提供的工作清單》,亦不得安排未成年員工在酒吧、桌球室、保齡球場、卡拉OK場所、遊戲機中心、網吧等地方工作。

         有條件限制的工作

         如未成年員工在某些地方工作,僱主須遵守一些特別規定,根據第三四三/二○○八號行政長官批示《限制未成年人士提供的工作清單》,如未成年員工在停車場、診所、肉店、魚店等地方工作,僱主須對他們接觸到具危害性的因素、工作的性質、程度及持續時間作出評估,勞工事務局亦可要求僱主採取措施,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及健康。

        暑假工所享有的權利

       《勞動關係法》中規定僱員享有一定的權利,這些規定亦適用於暑期工,包括周假(僱員有權每周享受連續二十四小時的有薪休息時間)、工作時間等方面的規定。另外,僱主在聘用暑期工時,亦要尊重他們、以禮相待、支付合理的報酬等。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階段,一般為九十天。由於暑期工作時間大概兩個月,如果僱主與暑期工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免除試用期,則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

        在試用期或暑期工期間,僱主或員工可毋須提前通知(除非合同另有規定須有提前通知期)、亦無須理由即可終止合同,而且任何一方均無權向對方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因此,如學生於暑期工期間辭職,一般無須提前通知僱主,亦不需作出賠償。

        由上述規定可見,法律對於聘請未成年員工是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在聘請暑期工時,必須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學生在暑假期間找工作亦不能掉以輕心,以免被不法分子利誘做出違法事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  ○○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廿六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四三  ○○八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第三四四  ○○八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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