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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積金供款 建議兩年取一成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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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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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分析及審議《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原法案建議供款滿三年的僱員才有權取得僱主的共同供款百分之三十。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考慮到本澳有較多短期合約及其它實際情況,建議工作滿兩年後僱員才有權取得共同供款的百分之十,以後每年遞增百分之十,滿十年方領取百分之百的供款,其餘維持原法案意見。
 
  關翠杏指出,法案建議僱員供款年期滿十年才可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但若僱員中途被解僱,或企業經營狀況而終止勞動關係,有委員認為應該可以全數拿回供款,而非按比例領取。

  但政府未接受部份議員的建議,堅持即使僱員非主動離職,即被僱主解僱或企業不能維持經營,僱員亦不能拿到歸屬的權益。政府解釋,設定權益歸屬的目的,是與私退金銜接,非世界其它地區央積金的潮流。關翠杏引述政府的解釋表示,按比例取得供款是由於需要將私人退休金制度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加上抵扣制度有很大爭議,因此保留權益歸屬。

  另外,昨日會議的爭議,是加入非強制央積金是否需要僱主、僱員雙方同意。一常會早前建議只要僱主同意,就能加入;但政府堅持自願性原則,認為僱主僱員都要同意。但委員會認為,由於部分僱員可能會選擇保留私退金制度,導致一間企業出現兩種不同的退休制度,加重企業的行政手續,不利於推動僱主加入央積金制度,希望政府三思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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