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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工開考慮判給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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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8-01-22
瀏覽次數:
1422

    運輸工務局長賈利安為前司長在公共工程中“指定”公司中標解畫,以“人人有工開”作為公共利益去考量公共工程的判給,甚至因此而更改投標公司的評分。這一說法,惹來助審法官張婉媚質疑,工務局為何在當初招標時沒有把“公共利益”列入五大評標的標準,而有違行政程序的公開與公平原則?雖說改分數是上級的決定,但張婉媚直言“這已完全違反開標精神”。
 

認司長有權提要求


    歐文龍四名親屬及三名商人涉嫌洗黑錢及行賄案,昨日開始傳召證人作證,首日共傳召了兩名證人,包括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巢樹恆,工務局長賈利安。至下午五時半,第二名證人賈利安才完成作證。原定第三名證人公共建築廳高級技術員李霧船,順延至今日作供。小休後復庭,法庭接納歐榮光以健康為由,批准缺席聆訊,但他有權知道案情進展。法庭重申,歐榮光有義務在必要時應法庭要求再出庭。換言之,歐榮光將由今堂起缺席聆訊。


    昨日聆訊的焦點,圍繞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曾否向下屬作出指示,令涉案被告何明輝及陳東生所屬公司取得公共及私人工程。


    賈利安指出,澳葡政府時期的公共大型工程少之又少,當時評標不需由司長批示。回歸後,舉凡超過六百萬至一千萬大型公共工程開標需經過評標委員會審議,製作“評分初稿”,初稿結果須上呈司長審閱並作批示。一般而言,歐會按往常習慣在顧及社會發展所需,平衡各方因素後,最後以口頭指示方式向他表達由哪家建築公司承建工程。當時,他並不覺有“不尋常”,認同司長有權作出政治考慮。


批給傾斜亦曾懷疑


    控方指出,在公共工程中,前司長為平衡各方利益,在工務局審批工程中提出“人人有工開”這理念,工務局亦刻意令不同公司中標。及後卻發現,建設辦批給工程出現傾斜,中標公司多集中於一兩家公司,證人曾否懷疑過建設辦亦要應歐文龍指示批給“指定”公司?賈利安回應稱亦曾懷疑過。


    對於以“人人有工開”作為公共利益去考量公共工程的判給,甚至因此而更改投標公司的評分,賈利安多次強調根據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的規定,運輸工務司司長在審批公共工程的判給時有權作出政治考慮,“公共利益”正是主要的考慮因素之一。


    這一說法,助審法官張婉媚沒有置疑,但就質疑工務局為何在當初招標時沒有把“公共利益”列入評標的標準,這實際已經違反行政程序的公開與公平原則;而且,既然沒有在招標方案寫上“公共利益”,在評標時又何以採用?至於更改分數,雖說是上級的決定,但張婉媚直言“這已完全違反開標精神”。


不認違反開標精神


    賈利安回應表示,歐文龍在任時多次向他作出過屬意哪一公司中標的口頭指示,他收到指示後都向負責公共工程競投的副局長陳漢傑轉達,他與陳漢傑都沒有質疑司長的指示,下屬也從沒有置疑。因為據他理解,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特區政府的高層官員,在政治上有權提出這一要求。
 

    招標公告雖然沒有把“公共利益”作為評標的標準之一,但競投者應該認識公共競投的法律,知道有此因素;有關的處理方式也非臨時性,而是在特區政府成立後,司長曾以內部批示方式訂定評標的標準。他說,工務局作為一個技術性部門,不應該由技術人員去作政治考量。


    賈利安不認為受上級指示更改分數是違反開標的精神,因為評標標準中,“經驗”的深淺、“施工方案”的優劣,都是主觀的因素。不過,當助審法官岑勁丹追問競投方案只列出施工計劃、工期、經驗、材料等標準,且各有評分比例,所謂“公共利益”因素如何融入其中?賈利安承認按他與陳漢傑的理解,是應該在“經驗”、“施工方案”等主觀的評標標準去調整評分;但聲稱,他只是向陳漢傑傳達歐的口頭指示,無講過由陳漢傑執行更改評分,至於陳漢傑如何向下屬傳達、怎樣具體執行,他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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