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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保障須遵平等原則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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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8-10-23
瀏覽次數:
1165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立法原則,又是人的基本權利,居民在享受和行使平等權時,法律不能任意規定區別對待。但法律對客觀存在的差別,合理地區別對待並不違反平等原則。他建議正在立法會審議的“外勞法”對合法進入本澳的外地僱員的勞動保障規定,有必要參照這一立法原則。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駱偉建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立法原則,又是人的基本權利,居民在享受和行使平等權時,法律不能任意規定區別對待。但法律對客觀存在的差別合理地區別對待,並不違反平等原則,如由於年齡上的差別,採取不同的責任,如成年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祇有部分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對老年人與兒童的特殊保護等;規定婦女在勞動僱用關係期間可享有薪產假等。
 
    他指出,各國根據各自的特殊情況,規定公民須具備一定的年齡或居住年限等條件才可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並不構成對未滿一定年齡或居住年限的居民不平等,而是更好地保障選舉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正、副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必須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並非歧視非中國籍的永久居民,故沒有違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但法律一旦制訂出來,在適用過程中對所有人須依法辦事,不能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剝奪或限制居民的權利,以體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對選舉和被選舉作出一些限制性規定,並不抵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適當設制不抵原則
 
    法律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權,是由澳門的社會實際決定。他認為永久性居民佔在澳人口的絕大部分,最關心澳門的穩定發展,《基本法》賦予他們更多的政治權利是必要的。行政長官必須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是體現國家主權,世界上任何國家和地區的最高首長均由本國公民擔任,這是無可厚非。
 
    此外,《基本法》還特別規定保護在澳的葡萄牙後裔的合法權益,與其他居民一樣,平等的享有《基本法》規定的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以法律來確立,充分體現中國政府非常重視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的權益和文化傳統,並希望藉此讓葡萄牙後裔居民安心留澳,發揮所長,在不同的領域繼續服務社會,為澳門的繁榮穩定和發展作出貢獻。

    駱偉建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已進入立法程序的“外勞法”中,外地僱員在取得許可合法進入本澳勞動市場後,如何體現法律規定的同工同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值得立法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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